为推进法治医院建设,防范医疗执业、人事管理、行政合规、医患纠纷等法律风险,我院拟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案件诉讼代理服务。现开展市场调研,征集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报送方案及报价,本次调研结果仅作为后续正式采购参考,不直接产生采购合同效力。
一、项目概要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应聘律所服务团队除具备一般法律素养外,主办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医学背景,团队应当熟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人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党纪等行政管理事务等医疗机构常见法务服务内容。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1年,合同期满采购人根据履约评价情况,可协商续签1年。
三、服务内容
(一)非诉服务,该服务除特别约定外,均包含在年度顾问费中。
1、法律咨询,就甲方工作内容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
2、审查、修改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提供留痕修改版本。
3、审查、修改、协助完善甲方内部规章制度。
4、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其工作活动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协助甲方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减少争议、纠纷的发生。
5、应甲方要求参与处理其涉及的尚未进入听证的行政程序的争议、纠纷。
6、应甲方要求,列席其重要会议,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7、应甲方要求,提供与其工作活动有关的重要法律资讯(法律、法规、规章等)。
8、应甲方要求,撰写、发送律师函。
9、应甲方要求,起草合同、协议。
10、应甲方要求代表甲方参加医疗纠纷的院内和解、调解(甲方职工在场参与)。
11、应甲方要求,代表甲方参加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申请医调委调解、申请尸检、申请过错损害鉴定、申请司法鉴定并参加相关的流程(甲方职工全程参与)。
12、应甲方要求,代表甲方对医患双方合意的赔偿方案进行司法确认工作(甲方职工参与)。
13、草拟、修改甲方出具的格式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同意书、风险告知书)。
(二)诉讼服务
1、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行政处罚应对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民商事诉讼或提起诉讼。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线上线下向甲方相关人员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指导甲方提供电子资料或实物)、制作证据、举证、组织指导鉴定听证、开庭、根据甲方的指示和解、接受送达等全部诉讼程序。
3、接受甲方委托,参加仲裁活动。
四、预算与收费标准
项目年度总预算上限:35万元/年,费用分为常年顾问费、案件代理费两部分。
报价规则:对下述整套收费标准统一报折扣系数(例如:0.9代表全部费用按基准价90%结算)。
(一)年度顾问费:10000元/年
(二)案件代理费:
1、一审新诉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的,收取基本费用6000元/例;
(2)涉及财产的,按照辩论终结时原告确定的诉讼标的额分段收取,诉讼标的额≤10万元的,收取6000元/例,10万元<诉讼标的额≤50万的部分,收取3%,50万元<诉讼标的额≤100万的部分,收取2%,诉讼标的额>100万元的部分收取1%;
(3)一个审次最高收费30000元,即诉讼标的额分段收费累计超过30000元的,按照30000元收费。
2、代理上述案件撤诉后重新起诉的一审程序、发回重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程序仅收取基础费用6000元/审次。
3、需要异地办案的,案件收费标准上浮10%.
4、上述代理费已经包含全部办案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助理、文印、影像资料制作、邮寄、通讯、交通、差旅费、意外事件、税费等,甲方除本费用外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公告费、鉴定费、诉讼费、专家出庭费等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所有费用每半年汇总支付1次,由代理人发出书面服务费用确认函,经甲方指定联系人签字确认,代理人提供合法票据后,由甲方支付;
五、供应商资质要求及报名材料
1、参与调研主体仅限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厦门本地律所优先考虑。
2、若谈判代表为非律所负责人,须提供律所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服务团队配置:团队不少于2名执业律师,全部律师执业年限≥2年;项目主办律师执业年限≥5年;中标后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资质、数量不得低于约定;团队至少1名律师具备医学相关背景,提供学历/职业证书/、相关从业经历佐证材料。
4、业绩证明:提供近三年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事业单位行政经济事务行政合规、劳动争议法律服务相关业绩材料。
5、信用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须提供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6、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须提供近3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老师、程老师
联系电话 :0592-2292073、0592-2292513
联系地点: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8号楼6楼设备物资部
七、公告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日历日(若公告截止日期为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