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党建风采 > 纪检监察 > 工作动态 > 正文
发布时间:2020.12.31
第二专题:
提高思想认识 收受红包违纪违法
当前,医疗红包作为卫生部门不正之风的突出问题之一,不仅越来越为广大患者所憎恶,为社会舆论所抨击,也越来越为党和政府所关注。群众对存在于部分医务人员中的药品回扣、开单提成、收受“红包”以及服务质量低下等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反映强烈。这些情况虽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它加重了患者和国家医药费用负担,损害卫生行业形象,败坏社会风气,阻碍了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一、警惕“红包”误区
一是“价值补偿”论。有的人认为,医务劳动是高技术、高风险的劳动,长期以来医疗服务价值偏低,患者送的“红包”是对医疗服务的认可,是对超额劳动的承认。这种观点貌似有理,其实大谬不然。医疗行业有风险是事实,但是,社会上哪一个行业没有风险,只是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不同而已。因此不能因为医疗行业有风险,就可以收受“红包”。医务人员的劳动报酬是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目前,我市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不低。即使存在着不合理现象,也要通过发展经济、改革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来解决,决不能靠收受患者“红包”之类的歪门邪道来解决。
二是“人情往来”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现在的社会风气就是这样:求人办事总要表示一点心意,哪个行业没有送“红包”、收“红包”的,不值得大惊小怪。要深刻认识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是违纪违法的,违反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福建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刑法》《政务处分法》等一系列党纪国法,势必受到严惩。并且,“红包”加重了群众的经济负担。群众患病,本身就是一种不幸和灾难,特别是贫困患者,生病如同遭灾,本来就无钱看病,送“红包”更是雪上加霜。
三是“医疗能力”论。很多医务人员把患者的“红包”看作是对自己医疗水平的肯定。正是这种对“红包”的不正确认识,纵容了“红包”现象的流行。“红包”现象之所以能够流行,从众心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与其周围环境影响有关。自己身边的同事都拿到了“红包”,如果自己拒绝这种行为,很可能就会被扣上“假清高”“不合群”的帽子,在这种风气与舆论的影响下,难以拒绝。
二、 认清“红包”危害
(一) 收受“红包”是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1.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2.卫生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①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② 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③ 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④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⑤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⑥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⑦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⑧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⑨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3.《福建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利用执业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医用耗材、试剂、办公用品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及基建修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会员卡,对一时无法拒收的财物,应在24小时以内报告单位有关部门,48小时内退还或上交单位有关部门,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宴请;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不得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细则的监督检查。
(二) 收受“红包”是一种违纪行为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 收受“红包”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1.《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61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以行医为名骗取、索要患者钱物;
2.《执业医师法》
第3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三、 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莫让“红包”成为医患之间的“鸿沟”。医患本一家,是同一战线的战友,共同的敌人是疾病。但传统陋习形成的“红包”现象,严重影响了医患和谐关系,伤害了医患之间的平等地位,损害了“白衣天使”尊严和形象,败坏了医疗卫生行业道德风气。患者为什么要送“红包”,说白了就是信任问题。在有的患者看来,不送“红包”,医务人员就不会精心治疗。虽然有些医务人员坚决拒收红包,可是患者仍要坚持送。如果医务人员不把“红包”收下来,患者就不放心。这种奇特的“红包”现象说明,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这就是说,患者送“红包”是源于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而医务人员收下“红包”又会加剧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甚至会变成厌恶与仇恨。古语说:“医者不可不仁慈,不仁慈则招非。病者不可猜鄙,猜鄙则招祸。”医疗是一门医患合作的科学,医患之间相互猜疑,保障群众健康只能是奢谈。这就说明了一个朴素而简单的道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彼此信任是很重要的,不要让“红包”成为医患之间的隔阂。医患关系紧张不仅仅挫伤了医生探索未知领域的积极性,延缓医学进步,同时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重建对医务工作者的尊重和信任,努力增强医患之间的互信和理解,正是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和谐、重建社会诚信的一把钥匙。
二是莫让“红包”成为锦绣前程的“炸弹”。一个“红包”,就像一个定时的“红衣炸弹”,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引爆,把收受者的前程炸得灰飞烟灭。患者送“红包”本质上是一场交易,是希望自己能被特殊化对待,心中却是不送“红包”不放心、送了“红包”又不甘心的矛盾心理。生命科学异常复杂,医疗行为本身与风险相伴。手术本身绝不可能因送了“红包”就不再有风险。一旦患者的希望落空,交易失败,便会索赔,甚至还会放线钓鱼,进一步揭发。因此,为了蝇头小利,断送自己的前程,是不明智的行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面对诱惑,脑子绷紧一根“弦”,心房多上一把“锁”,从细微处着手,管住“手”和“嘴”,不越红线,不踩底线。要对“红包”的危害有深刻认识,对送“红包”之人的不良用心有预先洞察,以身作则,不跨越雷池一步。希望每一个医务人员都能远离“红包”,远离“炸弹”!
三是莫让“红包”成为医疗行业的“毒瘤”。医者仁心,大医精诚。治病救人是医务人员应该有的职业道德,而“红包”问题的出现,让医疗行为染上了铜臭味儿。收受“红包”也许是少数,但一篙子打翻一船人,少数不良医务人员的行为投射到整个行业,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让人们产生偏见,成为医疗卫生事业的“毒瘤”,甚至对整个社会风气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事实上,和谐医患关系存在着现实的基础,即患者、医院、员工三者是一个利益的统一体。病人可以不在我们医院看病,但是我们医院不能没有病人。收一个“红包”,坏了名声,等于赶走一群病人;开一个不合理的大处方,等于失去更多的处方。我们应该把获得病人的认同,作为医院的生存之本和发展基础。在整个厦门,打响“无红包医院”的牌子,让不收“红包”、拒收“红包”成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就会吸引更多的患者来厦门就医,从而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最终实现通过合法途径提高医务人员待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把治理收受“红包”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倡导廉洁从医。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途径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各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各地要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与考评体系。对于收受“红包”情节严重的案例要及时通报公布,对于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行业通报。
上一篇:【无红包医院创建活动】第三专题:提高防范意识,自觉做到拒收“红包”
下一篇:致患者及家属的一封信
版权所有: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中文域名: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公益
闽ICP备09004050号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3228号
电话:(0592)2292201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201-209号
邮编:361004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