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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1
政策法规丨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标准陆续开始实施啦
国家层面也都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除了备受瞩目的信用修复新办法的施行
另外都有哪些新规和标准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新规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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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积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级为信用积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三)C级为信用积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四)D级为信用积分不满60分的。
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等级标准为超过100分的。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被扣减信用计分满6个月后,履行相关义务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理由告知修复申请的申请人。修复申请通过的,所扣分数不再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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