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病人代理开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2

各参保病人:

    根据厦门市医保2012年协议第十三条规定:定点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诊疗、住院治疗及各种检查时应认真核验社保卡,参保人员未在场的情况下不得刷卡支付医疗费用,高龄、残疾或其他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医院就诊刷卡的参保人员,可以指定代理人。医院将认真核实并做好代理人身份登记(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原始病历记录)工作,诊疗经过要详细记入病历,现将医保病人代理开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开药的条件:

⑴残疾人,须出示相关证件;

⑵行动不便病人,须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⑶其余的医保病人均需医生亲自看诊,不得代理开药。

二、上述⑴⑵种情况如为初诊病人,仍需医生亲自看诊方可开具药品,给药天数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急三慢七”的处置医疗原则。尔后可委托他人代理开药,并填写医保卡授权委托书,并附残疾人证或行动不便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才可代领药品,代领次数以连续2次为限,第3次病人本人需亲自前来就诊。

三、持外院检查、检验、疾病诊断的病人,需由医生认定并详细记入病人门诊病历中,方可开药。

四、本通知即日起开始实施,敬请各参保病人积极配合执行。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保科

2012 66

电话:(0592)2292201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201-209号

邮编:361004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