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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5
根据省医保、省卫健委(闽医保[2019]117号、[2020]91号和 [2021]60号)文件精神,我院作为全省第二批实施DRG收付费的医疗机构,将于2021年7月20日对当日入院的病友开始按DRG结算。
DRG收付费改革 群众便利多受益多
DRG收付费改革——让患者受益的新型住院收付费方式
什么是DRG收付费
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DRG)收付费是对住院患者按疾病严重程度相似、临床治疗方法相似、资源消耗相似的原则,将类似住院病例组合成一个组,遵循同病、同治、同质、同价的原则按相应DRG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和报销,即按DRG收付费。收费标准包括了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药品、耗材等全部医疗费用(特殊另行收费耗材与服务除外),医疗机构按DRG收费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什么医院实施DRG收付费
2020年3月初,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住院实行DRG收付费政策。为进一步扩大DRG收付费改革,2021年7月20日起,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住院患者也执行DRG收付费政策。
看病就医费用更直观更清晰
DRG收付费实行“打包”的收费政策,不会因为多服药、多检查增加医疗费用,减轻了患者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
出院时医院向患者提供本次住院的分类结算清单,将患者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其他另外收费的耗材、特殊医疗服务以及临床用血等分类体现出来,让老百姓看病就医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例如:厦门市职工医保患者住院主要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本次住院做“阑尾切除术”,无其他合并症并发症,达到治疗效果出院。按照该患者的诊断及治疗方案,归入“阑尾切除术,无或有轻微合并症并发症”组,按本组事先确定的10050元收取,其中个人自付30%即3015元,医保基金支付70%即7035元。出院时医院提供给患者的结算清单如下:
试点医院DRG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
日期
收费
编码
DRG
名称
标准(元)
数量
单位
金额(元)
省级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元)
(一)DRG收费标准
20210310
I112D
阑尾切除术,无或有轻微合并症并发症
10050
1
组
(二)另行收费医用耗材
(三)人工晶体自付费用
(四)另行收费医疗服务
(五)超普通标准床位费
(六)特需医疗服务费
(七)临床用血
(八)新生儿费用(产科)
备注:在设定的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
如果患者有临床用血,或者选择了超普通标准的床位等,则在分类结算清单相应的收费标准栏目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填写。
兼顾了患者多层次就医需求
患者按DRG收费标准实施“打包价”,但又不影响患者某些特殊的医疗需求,仍可自主选择部分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床位等,这些特殊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按原有政策规定收费,这样在满足老百姓正常医疗需求前提下,又兼顾了少数患者的个性需求。
不设医保起付门槛
按原有收费模式,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要达到一定的起付门槛,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在实行DRG收付费管理的医院,参保人员发生的按DRG收费管理的费用,医保按该组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门槛,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按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起付门槛,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不改变原有政策待遇
DRG收付费改革后,患者列入DRG收付费管理的费用和相应的医保耗材,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符合原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医疗救助补助政策以及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的医疗费用等政策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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