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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18
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颁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曾将期刊的概念界定为:“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并按照期刊特有的是“国内统一刊号”还是“内部报刊准印证”,将期刊区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颁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基本维持了上述界定,其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这是对期刊概念的最权威的表述。新规定中没有了“非正式期刊”的提法,因其已纳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所以不再作为期刊进行管理。于是,“内部报刊”“非正式期刊”已不再是合法的表述。
由于我国的出版管理实行许可制,因此,并不是所有符合期刊形态的出版物都是合法出版物,而必须依法取得出版许可,方为合法期刊。新规定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由此可见,凡是符合第2条第3款规定并同时符合第2款规定的期刊,才是合法期刊,否则均为非法期刊。对于非法期刊,应按照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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