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护理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4.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护理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护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护理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贡献。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福建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护理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福建省护理科技奖)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筹资金,经福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并批准,由福建省护理学会面向全省医药卫生行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 福建省护理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福建省护理学会聘请部分常务理事、有关专家组成福建省护理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评审计划,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和批准评审结果。
第五条 福建省护理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福建省护理科技奖授予:
(一)在护理科学研究中有重要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有一定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二)在健康教育、护理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三)推广应用先进护理科学技术成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护理方面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护理技术成果的发明者。
第七条 福建省护理学会可从获得福建省护理科技奖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福建省护理科技奖接受以下单位会员推荐:
(一)福建省高等医学院校、省属医疗机构(含同级军队医院)直接报送省护理学会;
(二)各设区市及其县(市)医疗机构(含所在地军队医院)的成果由本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护理学会负责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 推荐单位限额推荐福建省护理科技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已获得省级奖励的成果不得申报福建省护理科技奖。
第十条 福建省护理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福建省护理科技奖由福建省护理学会确认并由会长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二条 福建省护理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二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福建省护理科技奖经费主要来自会费等合法收入渠道,由省护理学会负责筹集。一等奖每项奖金3000元,二等奖奖金2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完成单位可按成果完成人所获省护理科技奖奖金的1~3倍给予配套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护理科技奖的,由福建省护理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福建省护理科技奖的,由福建省护理学会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福建省护理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护理学会负责解释并据此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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