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日常管理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15

中国博士后工作组织管理机构

   

我国博士后制度实行中央、地方和设站单位三级管理,博士后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主要有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地方(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一、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为有利于博士后工作的开展,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它由国家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领导担任。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主任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担任。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家组,每个专家组均由学术水平高、有名望、熟悉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情况的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对申请设站的单位进行设站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是博士后日常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国博士后工作;制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流动站和工作站评审、评议工作;负责博士后公寓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博士后表彰工作;负责博士后工作宣传和网络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博士后工作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博士后工作国际交流;承担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成立于1990年5月,在原人事部以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下设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规划、筹集、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和评估工作;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特别资助的评审工作;负责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流动站、工作站设站评审事务;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及相关日常管理事务;承担中国博士后网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数据库、基金资助人员数据库和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负责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编制、拨款和使用监督;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拨款;发放《博士后证书》;承办中外博士后交流与合作项目;编辑、发行《中国博士后》杂志;组织博士后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活动;承担全国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工作;组织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和博士后人才引荐工作;负责博士后公寓建设、经费拨款以及北京地区博士后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基金会和学术组织的交流合作,承担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理事会日常事务工作,协调博士后联谊会活动;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地方(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军队系统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部门)的博士后工作,并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部门)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承担本地区(部门)的博士后设站申报,组织本地区(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系统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事宜。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省于2011年起正式开展博士后分级管理,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统一负责本省范围内(含中属单位)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

三、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设立流动站或工作站的单位是博士后工作的基础管理单位。各设站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规划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招收计划;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在站、出站管理和考核工作,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各类证明材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条件;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住房等福利、待遇方面的问题;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组织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并对申请者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精神,我省于2012年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开展项目研究。


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说明

 

中国博士后制度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吸引、培养和使用年轻科技人才的制度。国家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申请、设站单位择优选拔、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等程序,选拔优秀人员进站开展研究工作。通过制定经费、住房、户口、子女上学、人事关系调转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严格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出站考核等方面的措施,保证在站期间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和质量,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的合理流动。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概念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经批准并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注册,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中国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如下几个特点:

(1)“博士后”表明的是一种经历,不是学位,也不是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

(2)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不是学生,他们在博士后研究期间与其所在单位职工一样计算工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同本单位职工一样的各种待遇。

(3)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而这种科研工作往往具有探索、开拓和创新性质。

(4)对设站单位来讲,博士后是有期限、不列入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在其获得固定工作岗位前处于流动状态。

2、申请做博士后研究的条件

(1)申请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年限不限),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申请人一般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者除外)

(3)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博士后人员招收类型

(1)流动站自主招收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

工作站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与流动站联合。合作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科研情况等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工作站应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工作站单独招收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4)中外交流项目招收

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中外交流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精神,我省于2012年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研究项目由创新实践基地商流动站共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的权利、义务等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和审批程序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根据自身专业方向、条件和愿望随时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设站单位自行规定申报时间的除外)。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首先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者可以同时向几个设站单位提出申请,但一经确定进站单位,应立即撤回向其它单位的申请。对多家单位上报的申请,以在“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批通过的材料为准。

设站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人准备申报证明材料。分级管理的省市的所在地设站单位(非军队系统)将有关材料报送分级管理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非分级管理省市所在地设站单位(非军队系统)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核备案。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或分级管理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解放军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收到设站单位的申报材料并予以审核备案后,向设站单位下发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函。

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函后,通知申请人,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各项进站手续。

5、几种特殊情况

(1)出站人员再次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申请到另一个流动站(含授予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外籍人员来华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外籍人员来华做博士后研究与国内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同样政策。外事方面的管理事务由各设站单位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管理。

6博士后人员进站时户口及档案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纳入设站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入设站单位。

(2)以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辞职人员和留学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进站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其他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公章后,方可办理进站落户手续。

(3)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以及我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委托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需要户口可落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地,也可落流动站所在地。

(4)户口迁落程序:博士后研究人员持全国或所在分级管理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户口迁落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开具准迁证明后,持准迁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再到准予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落户。

统招统分博士毕业后已分配工作,但户口未迁入就业工作地或转回原籍的,进站时办理户口手续必须先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工作地或原籍,然后再按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将户口迁入设站单位所在地。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课题的确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课题,应在结合进站单位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与合作导师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按照确定的研究课题和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需改变研究项目和计划时,要征得进站单位同意。设站单位要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结合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结合设站单位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重点提出研究方向和内容,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承担研究任务,在科研工作中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独立工作、开拓创新、组织协调等能力。

2、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

各设站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学术考核。

3、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成果归属

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明确产权成果归属。

4、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

     国家、地区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部分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必须迁出。

    无博士后公寓的设站单位和地区应提供必要的住房条件。

5、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转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在同一站内可更换合作导师和科研项目,但不得转站。

6、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

    (1)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2)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车做博士后研究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发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凡在做博士后研究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站工作时间少于21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站博士后研究 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龄,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直接进站从批准进站之日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7、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保险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8、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在站时间

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期的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6年。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设站单位须在此类博士后人员在站满3年时,向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书面说明该博士后人员延期时间等情况并提交其所承担项目的证明材料。

9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户口管理

符合进站时办理在设站单位所在城市落户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进站时未办理户口迁落,可凭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落手续。所需证明材料参照本章“(六)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户口及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

在站期间转业、复员军人,户口应迁回入伍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再办理在设站单位的户口迁落。

10、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向设站单位提出退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办理。

11、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少于21个月提出出站要求,设站单位要向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由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12、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出国的有关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或开展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13、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办法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14、博士后研究人员档案管理

为使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管理具有延续性,各设站单位应妥善保管博士后人员办理进出站手续的所有纸介材料,保证材料齐备,并在博士后出站后至少留存10年。设站单位还应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条例》(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将所有反映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履历、考核、出国、奖罚、录用等材料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档案。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未保管其人事档案,设站单位应在其出站后,将上述材料的原件移交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按照《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交送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其个人人事档案。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与原在职单位或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有协议的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博士后管理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2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和审批程序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合格后,应按照设站单位的有关规定,向设站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设站单位审批通过后,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或分级管理省市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

3、《博士后证书》申领条件及办理程序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全国博士后管理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4、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户口办理

对期满出站可重新分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或分级管理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为其出具户口迁落介绍信。

进站不符合将户口迁落到设站单位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如需办理户口迁落,须按进站时迁落户口的要求,按照不同的情况类别提交相应的证明。

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只能落其工作分配所在地。户口办理与出站手续须同时办理,不能滞后办理。户口迁落程序按进站时的程序办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全国或分级管理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5、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单位接收函的有关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办理工作分配时,需出具有独立人事权限的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如接收单位无独立人事权限,出站人员在出具接收单位接收函时,应同时出具该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协议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此外还须出具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其人事档案的证明。

出站分配到军队工作的需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6、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出国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未分配工作出国,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户口应迁回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之前的常住户口,不办理其子女、配偶在国内的户口迁落。

7、无接收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手续办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如无接收单位,博士后研究 员本人户口应迁回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之前的常住户口,不办理其子女、配偶在国内的户口迁落。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及子女的有关政策规定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子女入学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可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享受当地常住居民子女就学的同等待遇。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凭全国或分级管理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在进站单位所在地为其子女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

为保证博士后子女入学政策顺利、公正的执行,博士后人员进站时如需要办理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校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须携带结婚证、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无须提供)或准生证明、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

2、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子女和配偶流动及户口管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未成年子女和配偶可以随其流动,但不可迁移户口。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凭设站单位的介绍信到设站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为他们办理暂住户口。

夫妻双方均从国外直接进入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其在国外出生且非国外国籍的子女的户口可随其母亲落在设站单位,落户手续应与其母亲在办理进站落户手续时一同办理。

夫妻双方均在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其在站期间出生子女可落女方设站单位集体户口。

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生育的子女,可落女方设站单位集体户口。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其配偶和子女户口落户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配偶落户

如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可自主选择就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办理户口迁落时,可随博士后研究人员迁落户口。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户口只能落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所在地,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落于同一个户头。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回原单位工作,如果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与其不在同一城市,可享受户口随迁政策,将配偶和子女的户口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落于一个户口上。

(2)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子女落户

如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可自主选择就业,即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期满出站时如果可以办理户口迁落,其未满18周岁且未就业的子女(大中专及职高在校生除外),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办理户口迁落时,可随博士后研究人员迁落户口。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的户口只能落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所在地,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落于一个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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