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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30
厦门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
厦临检发〔2019〕19号
评审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需上级医疗机构承接检查检验项目工作报告
根据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关于厦门市2016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补充通知》(厦发改价格【2017】132号)要求,我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对本级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开展的,需上级医疗机构承接的检查检验等项目,可由本机医疗机构开具检查检验单,并代为预约、送检和收费。为了统一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发函请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复核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需上级医疗机构承接检查检验项目。2019年12月3日厦门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常务副主任带队参加厦门市卫健委组织的工作会议。
厦门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12月13日协助复核了基层医疗机构报送需上级公立医疗机构承接的检查检验项目汇总表中272项检验项目。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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